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在改革与创新的主题下,适应家庭承包制这一经济基础所创立的农村上层建筑;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整体上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培养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他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村民自治不是简单的放任自流,更不是简单的摔包袱和回避责任。目前在村民自治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过去计划经济制度的惯性,总是把村委会作为政府的基层机构看待,习惯于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行政命令,害怕群众选到“不听自己话的村官”,以致于担心自己的各项工作难于开展,于是在选举中对群众进行诱导、说服甚至通过强迫命令的方式,让群众接受政府自己推荐的人选。而没有意识到村民自治首先是来自于村民,选出来的人应该是本村村民信任的、有能力为群众办事的,是对群众负责的,所以这种倾向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村民自治的群众性、基层性和社区自发内生性。第二种错误的倾向是认为既然村民自治是群众自己的事,那么政府就无所作为了,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党支部书记仅仅是几个党员选举的,村委会主任是全体村民选举的,主任比书记更具有群众性和权威性”的怪话。第一种倾向会导致我们“走回头路”,长期会导致村民自治的趋政权性和对社区的疏远,丧失村民自治的意义,群众也将丧失实践村民自治的积极性。第二种倾向会导致基层领导的为所欲为,导致基层政权的腐败,从而又诱发贿选、拉宗族势力甚至借助灰色和黑色势力干预选举的恶果,长期会使村民自治远离对民族和国家的认同。
针对以上错误认识,认为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旗帜鲜明地明确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承担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推动,但在领导的方法上应该力戒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而要创新工作理念与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在思想上要认识到村民自治对于实现村民真正当家作主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村民自治的基本性质是群众性和自下而上性。其次在法律条文中要明确规定村党支部的工作方式、程序与内容,充分实现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的内容、方式、方法及程序。在实践中党支部的作用应该体现在:保障村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保障村委会选举和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保障少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的根本稳定与和谐。一般来说就是村党支部不能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事务,但要强化制订者和实施监督者的角色,实现监督者和实施者分开,决策者和执行者分开。
(编辑:杨传银)